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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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车报废回收补贴政策: 一、适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补贴资金规模,继续对达到汽车报废标准、提前报废更新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车辆,以及提前报废的重型载货汽车给予资金补贴,以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推动货运质量改善,维护广大的切身利益。 二、合理调整车辆使用年限。为体现资源节约,适当延长了补贴车辆使用年限,将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重型载货汽车等补贴车辆的使用年限分别由7至9年、4至8年、7至9年调整为8年以上(含8年)、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 三、适当提高资金补贴标准。为增强补贴政策的吸引力,参照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标准,将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重型载货汽车的补贴标准分别由15000元、10000元、5000元调增到18000元、11000元、18000元。
广州从化报废车辆回收电话
大巴车报废: 大巴车报废回收管理规定: 1、 为加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务秩序,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特区内城市公共大巴(以下简称公共大巴)的经营服务业务实行专营。未取得专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区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 本规定所称专营权,是指深圳市(以下简称市)授权专营的企业和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以下合称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线路内单享有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 本规定所称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是指依照本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但在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市批准在特定线路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企业,可依本规定享有特定线路专营权。 3、公共大巴专营权期限每期为五年。专营权期限届满,可按本规定的规定程序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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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手续: 一、办事条件: 凡领有正式牌证的机动车,达到高使用年限的或车辆因事故等原因无法修理的,应办理报废手续。 二、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三)《机动车登记》(未获得的除外)。 (四)《机动车》。 (五)二块车辆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人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二)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 (四)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办理注销登记。 (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总成”和其他零配件。“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下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器、车架。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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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车报废标准: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会、国家发展计划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 国经贸资源 [2000]1202 号 ) 和《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公交管 [2001]2 号 ) 精神, 1997 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 、 9 座 ( 含 9 座 ) 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 ( 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 使用 15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 2 次,**过 20 年的,从* 21 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2 、旅游载客汽车和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长不**过 lO 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4 次;延缓报废使用的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2 次,**过 15 年的,从* 16 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3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 10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过 4 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4 、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 3 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1997) 规定的,收回号牌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 (8 年 ) 报废。 6 、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 国经贸经 [1997]456 号 ) 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 国经贸经 [1998]07 号 ) 执行 ( 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 1 . 8 吨小于等于 6 吨的载货汽车 ) 。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 ( 公交管 [2000]183 号 ) 执行。 7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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